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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熊某某交通肇事案)_湖南省吉首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吉首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吉检刑检刑不诉〔2020〕57号

被不起诉人熊某某,男性,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3811986********,汉族,大学本科,湖南省**有限公司湘西分公司员工,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湘乡市,住湖南省吉首市**栋**单元**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吉首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4月26日被吉首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湖某某

本案由吉首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熊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3日13时21分许,熊某某驾驶湘******号小型普通客车搭乘彭某由吉首市社塘坡往州经开区行驶,当车辆行驶至**村路段时,碰撞由黄某某驾驶的湘******号小型普通客车后又碰撞道路防护栏,造成两车受损、彭某当场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2020年4月8日,湘西州龙腾司鉴中心【2020】病鉴字20号鉴定意见书得出死者彭某的死亡原因系交通事故致重度闭合性颅脑损伤死亡。2020年4月20日经吉首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以吉【202004000042】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熊某某在本次事故中承担主要责任。当日,熊某某在现场被抓获归案。案发以后,熊某某赔偿了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30万元,获得其谅解,并自愿认罪认罚。

上述事实有如下证据证实:

1、接报警登记表、抓获经过、立决定书、刑事谅解书、被害人家属收条。

2、证人彭某某、张某某、黄某某证言

3、熊某某供述与辩解

4、毒检报告、酒精检测单、死亡证明、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书。

本院认为,熊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涉嫌交通肇事罪;但是,在案发以后,因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与被害人家属达成和解协议,能够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熊某某不起诉。

若不服本决定的,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七日内,向本院提出申诉。

湖南省吉首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8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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