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公安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鄂公检二部刑不诉〔2020〕23号
被不起诉人熊某某,女,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10221986********,汉族,初中文化,务农,群众。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公安县,住公安县**镇**村**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21日被公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辩护律师张文燕,湖北荆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公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熊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8日19时许,被不起诉人熊某某驾驶悬挂牌号“公安县1**3”金彭牌三轮轻便摩托车载被害人何某某(熊某某的婆婆)从公安县南平镇出发,沿公安县207国道由西向东行驶至2712KM+300M路段处,在向右变道时乘坐人何某某从驾驶座板左侧坠落倒地。遇廖某某驾驶川A****K小型轿车经过,廖某某因当时接打电话,没有及时采取制动措施,将倒在道路上的何某某碾轧,导致何某某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经事故责任认定,熊某某承担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廖某某承担次要责任。被害人直系家属已对熊某某进行刑事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熊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并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被不起诉人熊某某属初犯且为过失犯罪,主观过错偏低,事后熊某某已经得到被害人近亲属刑事谅解,且被害人何某某是熊某某的婆婆,社会矛盾已经化解。熊某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愿意认罪认罚,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法可以不追究其刑事责任。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熊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荆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公安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湖北省公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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