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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熊某某交通肇事案)_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娄星检公诉刑不诉〔2019〕109号

被不起诉人熊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5031991********,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涟源市**镇**村**组。因涉嫌交通肇事罪,2019年6月17日被娄底市公安局决定并执行刑事拘留;2019年6月28日被娄底市公安局取决定保候审。

本案由娄底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熊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移送娄底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该院受理后,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被害人近亲属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并根据案件管辖规定,于2019年8月15日交由本院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26日15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熊某某驾驶湘******小型客车在G354线570KM+300M南侧非机动车道内由西往东倒车时,小型客车的尾部碰倒由东往西行走的被害人袁某某,致袁某某受伤。事故发生后,熊某某拨打120急救电话和车主罗某某的电话。同时,熊某某将小型客车驶离事故地点停靠在非机动车左侧无名路口,并将受伤的袁某某扶起。车主罗某某赶到现场后,拨打122报警电话,熊某某随同120急救车与袁某某一同前往医院,罗某某在现场配合民警调查。经民警电话传唤,熊某某于案发当日前往娄底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直属二大队如实供述了案发经过。袁某某经娄底市中心医院抢救无效,于2019年6月1日13时45分因特重型颅脑损伤并发中枢性呼吸循环衰竭死亡。经娄底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直属二大队认定:熊某某负此次事故全部责任。

2019年6月26日,被不起诉人熊某某及车主罗某某共同赔偿了被害人近亲属的经济损失,被害人近亲属出具了自愿放弃追究熊某某刑事责任的报告。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人民调解协议书、刑事谅解书、死亡证明书等书证;2.证人罗某某、金某某的证言;3.被不起诉人熊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道路交通事故尸体检验报告、道路交通事故车辆技术检验鉴定报告;5.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6.视频资料。

本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熊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能够积极救助被害人、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经济损失、具有自首情节,且系过失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第二百九十条,决定对熊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娄底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检察院  

2019年8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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