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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熊某某交通肇事案)_湖北省汉川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汉川市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汉川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鄂川检二部刑不诉〔2020〕3号

被不起诉人熊某某,男,1977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209841977********,汉族,出生地、户籍地湖北省**市,大专文化,务工,住**市**办事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27日被汉川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汉川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熊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5日22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熊某某驾驶鄂KF****小型轿车载付某甲沿**市城区**大道由东向西行驶至**路段时,因避让对向左转弯车辆,撞上路旁水泥电杆,致付某甲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汉川市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熊某某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证人付某乙、付某丙、张某某的证言;2.驾驶人、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火化证明、调解书、经济赔偿凭证、谅解书等书证;3.鉴定意见;4.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照片;5.被不起诉人熊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熊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行为,但被不起诉人熊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与被害人亲属达成刑事和解,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决定对熊某某作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熊某某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孝感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汉川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4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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