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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熊某某交通肇事案)_瑞昌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瑞昌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瑞检一部刑不诉〔2020〕114号 

被不起诉人熊某某,男性,1985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4211985********,汉族,专科文化司机,户籍所在地********街道****组**号,住******街道****组**号,因涉嫌犯有交通肇事罪,经瑞昌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0月23日被瑞昌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瑞昌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熊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 年9 月24 日20 时20 分许,被不起诉人熊某某驾驶赣******号重型自卸货车沿***省道自西向东行驶至**市**镇**村**桥路段时,与同方向在前方行走的被害人黄某某发生碰撞,造成被害人黄某某当场死亡的交通事故。被不起诉人熊某某驾驶机动车辆时未注意前方路面情况,采取避让措施不当致人死亡,负此事故主要责任。

被不起诉人熊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致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不起诉人熊某某发生事故后主动报警,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自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不起诉人熊某某归案后积极赔偿损失并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可从轻处罚。被不起诉人熊某某自愿认罪认罚,签订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熊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方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瑞昌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瑞昌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1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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