麻城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麻检一部刑不诉〔2021〕3号
被不起诉人熊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1231974********,汉族,高中文化,个体司机,户籍所在地湖北省红安县**镇**塘**号,住湖北省红安县**镇**塘**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20日被麻城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麻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熊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1年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12日中午,被不起诉人熊某某驾驶鄂******重型自卸货车在麻城市**办事处***村**汽修厂修理完车辆后,准备驶往麻城市石材工业园**石材厂。12时3分许,行驶至麻城市**办事处***村**石业门前路口右转弯上新106国道时,与沿新106国道自西向东行驶、由董某某驾驶的无号牌“立马牌”两轮摩托车相撞,造成董某某受伤、摩托车乘坐人罗某某受伤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经湖北崇新司法鉴定中心检验认定:被害人罗某某系外伤所致严重颅脑损伤合并急性失血性休克死亡。麻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熊某某在此事故中承担主要责任,董某某在此事故中承担次要责任,罗某某无责任。
事故发生后,被不起诉人熊某某主动拨打120急救电话,并委托他人拨打110报警电话,现场积极参与抢救伤员,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2020年10月10日,经麻城市**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熊某某和被害人近亲属达成协议,赔偿对方经济损失68万元,已获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公安机关出具的户籍信息、到案经过、驾驶人信息、机动车信息、调解协议书、领条、谅解书等书证;2.被害人董某某陈述;3.湖北军安司法鉴定中心车辆鉴定意见书、麻城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书;4.麻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现场图、道路交通事故现场照片;5.被不起诉人熊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不起诉人熊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熊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鉴于其具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具结书,已与被害方达成和解,赔偿被害方经济损失并获得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熊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麻城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麻城市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5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