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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熊某某保险诈骗案)_仁寿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仁寿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仁检诉刑不诉〔2019〕71号

被不起诉人熊某某,女,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12119********,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眉山市仁寿县,住仁寿县文林镇**路**段**号**栋**单元**楼**号,因涉嫌保险诈骗罪,于2019年7月8日被仁寿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仁寿县公安局经济侦查大队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某涉嫌保险诈骗罪,于2019年10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熊某某于2017年底使用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的身份信息在四川省华西医院找人购买虚假住院资料,要求刘某某使用该资料到仁寿县文林镇卫生院报账,刘某某明知是虚假住院资料,仍上交到文林镇卫生院,骗取医保基金23477.09元给,刘某某分得400元钱,其余钱财被熊某某使用。2018年5月仁寿县医疗保障局经调查发现刘某某骗取医保基金,涉嫌犯罪于同年6月3日移送公安机关侦查,公安机关于同年6月13日立案,同日刘某某和熊某某退还了医保基金到国库。2019年7月2日熊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了犯罪行为。

本院认为,熊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把条规定的行为,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积极退还了赃款,具有自首情节,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于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熊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10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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