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穗越检刑不诉〔2020〕4号
被不起诉人熊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1371979********,汉族,中共党员,出生地江西省赣州市,文化程度大专,户籍所在地与现住地均为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街**号**房。因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于2020年7月31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越秀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8月7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越秀区分局取保候审。
被不起诉人熊某某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一案,由广州市公安局越秀区分局侦查终结,于2020年9月15日依法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11月30日上午9时20分左右,被不起诉人熊某某冒用被害人邱某某的建设银行信用卡在广州市越秀区站前横路23号流花东街1号工商银行的柜员机中进行取款,涉案数额人民币5000元。随后,被不起诉人熊某某将该涉案信用卡进行丢弃,并将非法取得的人民币5000元用于个人消费。
2020年7月31日,犯罪嫌疑人熊某某被公安人员抓获归案,且已退赔被害人5000元,并获得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熊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构成信用卡诈骗罪。但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认罪悔罪,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熊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广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10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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