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熊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1051963********,汉族,硕士研究生,案发前系广西**地质研究所淡村基地**,出生地江西省丰城县,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路**号,住址同户籍所在地。因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于2019年9月1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1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1月13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熊某某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于2020年1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9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害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并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犯罪嫌疑人熊某某于2019年8月22日11时许,在北京市昌平区**号楼中国工商银行大厅内的2号机上,从事主朱某某(男,52岁,安徽省人)插在ATM机上忘记取出的信用卡内向北京**文化发展中心转账8000元人民币,用于宣传自己的视频制作费用。后被民警查获。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22日11时49分许,被不起诉人熊某某到北京市昌平区**号楼中国工商银行大厅内2号ATM机上办理转账汇款业务,遇被害人朱某某(男,52岁)将已经输入密码的银行卡遗忘在该ATM机内,熊某某使用朱某某的银行卡向北京**文化发展中心转账8000元人民币,后将该银行卡取走。
被不起诉人熊某某于2019年8月31被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抓获,该涉案银行卡扣押在案。2019年9月11日熊某某家属代为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被不起诉人熊某某的供述和辩解、被害人朱某某的陈述、证人石某某的证言、借记卡账户历史明细清单、转账汇款凭证、银行现场监控录像,证明熊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朱某某遗忘在银行自助机中的银行卡给北京**文化发展中心转账汇款8000元人民币。
2被不起诉人熊某某的供述和辩解、谅解书,证明熊某某家属代为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
3110接处警记录、到案经过,证明案发后熊某某被传唤到案。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熊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冒用他人信用卡,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之规定,但其犯罪数额刚达入罪标准,案发后积极主动赔偿了被害人全部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谅解,属于犯罪情节轻微。又有坦白、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熊某某不起诉。
扣押的卡号为62220802000********的工商银行借记卡由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发还被害人。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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