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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熊某某危险驾驶案)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红检刑不诉〔2020〕00000007号


被不起诉人熊某某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221271987********,苗族,大专文化案发前系贵州**公司**,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市凤冈县**镇**组**号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路**栋,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31日被遵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7日被遵义市公安局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2020年3月4日经本院决定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遵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熊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4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熊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5日22时25分,被不起诉人熊某某酒后驾驶贵C0****小型汽车,由遵义市红花岗区剑江路往万里路星力城方向行驶,在行至剑江路花鸟市场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现场呼气式酒精检测熊某某酒精浓度为89mg/100ml,民警随即将熊某某带至红花岗区人民医院进行血液提取。经鉴定,熊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99.09mg/100ml。

本院认为,熊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鉴于其系初犯,犯罪情节轻微;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审查起诉期间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熊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3月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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