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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熊某某危险驾驶案)(熊代文)(公开版)_德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德安县人民检察院

德安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德检一部刑不诉〔2020〕7号

被不起诉人熊某某,男性,1979年3月4日出生,民身份号360426********,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德安县******号现住江西省德安县******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7日被德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年9月24日被依法取保候审。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116日经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同日由德安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德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熊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6日下午,被不起诉人熊某某酒后请代驾驾驶赣G****小型轿车从南昌行驶至德安,并从德安县**方向往**大道方向行驶,后代驾人员在**大道中途离开。此时熊某某自己驾驶,当车行驶至离德安县**店门口(熊某某自己的门面)五、六十米处,因身体不适主动放弃驾驶,此时车辆违章停放,被巡逻民警查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熊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38.53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熊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相对不起诉情节。归案后,被不起诉人熊某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不起诉人熊某某系初犯,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且未造成后果,犯罪情节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熊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德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30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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