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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熊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麒检二部刑不诉〔2020〕23号

被不起诉人熊某某,男性,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3021996********,汉族,大学本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住麒麟区**镇**村委**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曲靖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决定,于2020年10月28日被曲靖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曲靖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熊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09月13日04时10分,熊某某饮酒后驾驶车牌号为云******号的小型轿车沿**东路由东向西行驶,当行至曲靖市开发区**路**路段处,该车前部撞到道路隔离护栏,造成车辆及隔离护栏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后主动报警,等候交警处置。经鉴定熊某某血样中定性检出乙醇,含量为107.23mg/100ml。

本院认为,熊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造成后果不严重,积极赔偿被害单位损失,取得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熊某某作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曲靖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麒麟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麒麟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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