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丰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宜检一部刑不诉〔2020〕8号
被不起诉人熊某某,男性,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2011969********,汉族,大学专科毕业,江西**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法人代表,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灞桥区,现住江西省宜丰县**栋**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8月22日被宜丰县公安局依法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5月29日依法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宜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熊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16日19时许,被不起诉人熊某某在宜丰县城桃源小院饭店接待完宜丰在外地工作的人,期间,被不起诉人熊某某吃饭喝了酒。吃完饭后被不起诉人熊某某驾驶赣******号小车赶往宜丰县东门路商贸广场见客户谈生意,途经东门路四季花城门口路段时被宜丰公安局交警查获,现场对其进行了呼吸式酒精检测,结果为93mg/100ml,后抽取其血样,经江西宜春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不起诉人熊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00.8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熊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系初犯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熊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宜丰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2日
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