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常武检刑事刑不诉〔2020〕28号
被不起诉人熊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7221979********,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汉寿县**镇**村**组,现住地与户籍地一致。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4日被常德市公安局西湖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常德市公安局西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熊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6日17时许,被不起诉人熊某某在本市西湖管理区**镇**村自己家中饮酒后,驾驶湘******号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路时,被交警现场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26毫克/100毫升。经常德市司法鉴定中心检验鉴定,意见为:送检熊某某的血液中检验出乙醇成分,其乙醇浓度为117.8毫克/100毫升。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
1.照片;2.户籍资料、到案经过、血样提取登记表等书证;3.证人宋某某的证言;4.被不起诉人熊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常德市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本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熊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熊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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