柘城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柘检一部刑不诉〔2019〕30号
被不起诉人熊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3271967********,汉族,初中毕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柘城县,住柘城县**镇**村。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经柘城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9月15日被柘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柘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熊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5日16时,犯罪嫌疑人熊某某饮酒后驾驶豫NGN2**黑色雅马哈两轮摩托车沿S210省道由南往北行驶至柘城县张桥镇惠济河孙沟桥头,被巡逻执勤的张桥派出所民警发现查处,经商丘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乙醇检验报告,熊某某静脉血液酒精含量为91.690mg/100ml。
本院认为,熊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熊某某具有认罪认罚、系初犯、偶犯的量刑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于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熊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9月30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