樟树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樟检刑检刑不诉〔2020〕17号
被不起诉人熊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2031982********,汉族,大专文化,**公司员工,户籍所在地江西省樟树市,住樟树市**栋**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5日被樟树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樟树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熊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7日20时6分许, 被不起诉人熊某某饮酒后驾驶赣A*****小型汽车沿218省道由西向东方向行驶,行至218省道131公里+200米路段处,被樟树市公安局交警大队阁山中队执勤民警现场查获,并被送往樟树市人民医院抽取血样。2020年8月19日,经江西群星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在送检的被不起诉人熊某某的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115.32mg/100mL。
本院认为,熊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于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熊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樟树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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