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大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大检一部刑不诉〔2019〕14号
被不起诉人熊某某,男性,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1251981********,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大关县,住云南省昭通市大关县**镇**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号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大关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9月12日被大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大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熊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同年10月24日退回补充侦查,大关县公安局于同年11月22日再次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17日,被不起诉人熊某某在家中同李某某吃晚饭时共同饮酒,经休息后次日驾驶云C*****号普通二轮摩托车送李某某去大关县人民医院,途经**路**路口向北200M处时,于9时27分许被警察查获。经血液乙醇含量经鉴定结果为136.40mg/100ml。同年8月5日被行政处罚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本院认为,熊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的行为,但情节轻微,自愿如实供述,认罪认罚,主观恶性不大,未造成严重后果,有悔罪表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经本院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对熊某某不起诉。
云南省大关县人民检察院
2019年1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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