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仪陇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南仪检一部刑不诉〔2020〕946号
被不起诉人熊某某,男,生于1988年**月**日,公民身份证号码5113241988********,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四川省仪陇县**镇**村**组**号附**号,住仪陇县金城镇**小区**栋**单元**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6日被仪陇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仪陇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熊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6日晚上23时许,被不起诉人熊某某酒后驾驶川R*****号牌小型轿车从仪陇县新政镇花园酒店路段往复兴镇方向行驶,行驶至G245新政至复兴路段一公里处时被执勤民警现场查获。经四川华大科技司法鉴定所第一次鉴定,熊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6.4mg/100ml。经成都市公安局道路交通事故物证鉴定所第二次鉴定,熊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5.7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熊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自愿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于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熊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四川省仪陇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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