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六检刑不诉〔2021〕14号
被不起诉人熊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02031978********,汉族,高中文化,个体户,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现住**镇**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5日被六枝特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六盘水市六枝特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熊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2月1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19日,被不起诉人熊某某酒后驾驶贵BT****号小型面包车(车上共3人),由郎岱镇郑家寨方向往十里大街方向行驶,21时09分行驶至003县道117公里100米(小地名:园区路口)处,被六枝特区公安局交警大队郎岱中队交警查获。经鉴定,熊某某血液酒精含量为:122.7mg/100mL。
熊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并于2021年2月20日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熊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熊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六盘水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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