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新检一部刑不诉〔2020〕1715号
被不起诉人熊某某,男性,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2011967********,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户籍地址为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大道**小区**号**栋**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6日被南昌市公安局新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昌市公安局新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熊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5月05日20时许,被不起诉人熊某某饮酒后驾驶赣MU****号小型汽车沿新建区长堎镇长堎大道“新城吾悦广场”门口路段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随后民警将被不起诉人熊某某带至新建区人民医院采集血样并委托江西神州司法鉴定中心依法鉴定,经鉴定在送检的熊某某的血样中检出乙醇成份,含量为94.55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熊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二)款规定之行为,但无危险驾驶前科,属于初犯偶犯,案发后认罪悔罪,未造成交通事故及其他实际损失,犯罪情节轻微,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被不起诉人熊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7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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