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熊某某危险驾驶案)_大方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贵州省大方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大检刑不诉〔2020〕14号

被不起诉人熊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4221972********,汉族,小学文化农民非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毕节市大方县,住贵州省大方县**乡**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20日被大方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大方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熊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06月22日22时45分,熊某某酒后无证驾驶自己的雨钻牌二轮摩托车(无牌照)自大方县大方镇石关村返回大方镇金鱼村租住屋,行至杜鹃大道0公里加100米处时,碰撞停放于路边邓某某的渝BV9735号大型载重货车后方,熊某某当场昏迷,邓某某随后拨打110、120报警并对熊某某进行抢救。此次事故驾驶人熊某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驾驶人邓某某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经贵州省警官职业学院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熊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86.95mg/100ml。

本院认为,熊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熊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熊某某具有坦白情节,可以从轻处罚;熊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熊某某系初犯、偶犯。熊某某系过失犯罪,属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过失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熊某某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熊某某不起诉。

对扣押于大方县公安局的二轮摩托车,由大方县公安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毕节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大方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大方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6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