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都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都检一部刑不诉〔2020〕46号
被不起诉人熊某某,男性,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05811988********,汉族,专科毕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宜昌市宜都市,住**街**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宜都市公安局批准/决定,于2020年8月19日被宜都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宜都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熊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0日晚,被不起诉人熊某某在宜昌市伍家岗区万达广场海底捞火锅店吃饭,席间饮酒。当日回宜都后,熊某某驾驶一辆牌照为鄂E****9小型轿车从宜都民富新天地出发,沿陆逊大道、325省道往宜都市红花套镇方向行驶,23时许行驶至岳宜高速宜都收费站(宜都市五眼泉镇袁家榜收费站)时,被正在执勤的民警查获,经现场酒精检测,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7mg/100ml。后经宜昌仁和司法鉴定所鉴定,其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13.85㎎/100ml,属醉酒驾驶。
本院认为,熊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涉嫌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其血液中酒精含量较低(100mg/100ml以下),没有违法犯罪前科,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熊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湖北省宜都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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