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开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开检刑不诉〔2020〕20号
被不起诉人熊某某,性别:**性,196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5221964********,**族,****,无业,非人大代表、非政协委员,户籍所在地贵州省贵阳市开阳县,住贵州省开阳县**镇**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18日被开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1日被开阳县人民检察院重新取保候审,并由开阳县公安局执行。
值班律师:毛夏卢,贵州成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开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熊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7日16时15分左右,被不起诉人熊某某饮酒后无证驾驶无牌普通二轮摩托车从开阳县双流镇双永村委会出发,沿铜修线往开阳县双流镇高云方向行驶到铜修线379公里600米处被公安机关查获,经对熊某某进行现场呼气式酒精检测,检测结果为156.7mg/100mL。经鉴定,熊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3.4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口信息、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呼气式酒精检验结果单、抓获经过、现场检测报告书等书证;2.被不起诉人熊某某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筑公交鉴(理化)字〔2019〕1549号检验报告;4.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熊某某危险驾驶的现场照片。
本院认为,熊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案发后,被不起诉人熊某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是坦白,具备法定从轻处罚情节;其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未发现其有既往刑事处罚记录,系初犯,具备酌定从轻处罚;未造成交通事故,具备酌定从轻处罚情节。因其具有无证、坦白、认罪认罚、初犯及未造成交通事故情节等法定从重、从轻处罚及酌定从轻处罚情节,综合认定其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熊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开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9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