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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熊某某危险驾驶案)_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宁鼓检诉刑不诉〔2021〕2号

被不起诉人熊某某,男,1970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1021970********,回族,高中文化,江苏**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住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大道**号**幢**单元**室。被不起诉人熊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9日被南京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南京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熊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15日22时58分许,被不起诉人熊某某驾驶苏A9****牌号小型客车沿扬子江大道由北向南行驶至下关大桥主桥上桥口附近时,被民警查获。民警对其进行呼气酒精含量测试,测试结果显示其醉酒,民警将其控制并带去医院抽取血样。

经鉴定,送检的熊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其乙醇含量为111.0mg/100ml,达到醉酒驾驶机动车标准。

熊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刑事摄影照片等物证;

2.被告人熊某某的户籍资料,前科劣迹查询情况,单位出具的说明,查扣经过,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现场酒精呼气检测结果单,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行政处罚决定书,血样提取登记表,鉴定委托书,受理鉴定登记表,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信息查询,机动车保险单,鉴定意见通知书等书证;

3.证人陈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熊某某的供述及辩解;

5.机动车驾驶人呼气酒精含量检测笔录;

6.酒精检验报告书;

7.查扣、血检录像等。

本院认为熊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等从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熊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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