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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熊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北省建始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建始县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建始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鄂建检刑不诉〔2020〕9号

被不起诉人熊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8221964********,汉族,高中文化,中共党员,务农,出生地湖北省建始县,住**镇**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4月2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建始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熊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20年5月3日5月17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4日,被不起诉人熊某某酒后驾驶号牌为鄂Q****0普通二轮摩托车载其妻龙世英沿“红二线”自本县景阳集镇方向朝大树垭村方向行驶,当其行驶至“红二线”43.5KM处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检验,熊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89.5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熊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熊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5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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