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武新检刑不诉〔2021〕5号
被不起诉人熊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201241974********,汉族,大专文化,中共党员,武汉市新洲区市****职员,住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街**小区**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22日经武汉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熊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26日经由武汉市公安局新洲区分局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2月21日20时34分许,被不起诉人熊某某饮酒后驾驶鄂A****8号黑色丰田牌小型汽车,沿武汉市新洲区**街**由北向南行驶至**大道***号附近时,被民警现场查获。经现场进行呼气式酒精测试,熊某某体内乙醇含量为99mg/lOOml,随即其被送往武汉市汉阳医院进行约束醒酒和抽血检验。经湖北三真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熊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98.55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查获经过、身份信息、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扣押决定书及清单、发还清单、驾驶证及机动车信息、驾驶资格查询及行驶证复印件、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查获现场照片等书证;2.呼气酒精检测报告、湖北三真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书;3.视频光盘;4.证人吴某某的证言;5.被不起诉人熊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熊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鉴于其醉酒程度较轻,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且犯罪后悔罪态度好,具有坦白、自愿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熊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02月0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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