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襄城检刑不诉〔2020〕34号
被不起诉人熊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206211988********,汉族,初中文化,洁具批发,户籍所在地湖北省襄阳市襄城区**镇**村**组,住湖北省襄阳市襄州区**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0日被襄阳市公安局襄城区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襄阳市公安局襄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熊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日12时30分许,犯罪嫌疑人熊某某与其妻子翁某某等人在襄城区**镇**村杨某某家里吃饭,期间熊某某饮用一听“雪花”牌啤酒和一两“石花”牌白酒,酒后熊某某驾驶号牌为鄂F****0的传祺牌小型越野客车载乘翁某某欲回其位于襄城区**镇**村**组家中,熊某某驾车从青山村出发,经303省道、隆中大道,于同日14时10分许行驶至襄城区隆中路湖北文理学院西门路段时被公安人员查获。经鉴定,熊某某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84.49㎎/100ml,为醉酒驾车。
本院认为,熊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鉴于其案发时驾驶的系两轮摩托车,醉酒程度较低,未造成损害后果,犯罪情节轻微,且到案后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熊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湖北省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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