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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熊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南省桃源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桃源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湘桃检刑刑不诉〔2019〕70号

被不起诉人熊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1031976********,汉族,大专毕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鼎城区,现住桃源县**街道**路**小区。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19年7月17日被桃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桃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熊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8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12日晚19时许,被不起诉人熊某某、妻子郭某某、女儿郭某乙,与熊某乙夫妇一同在常德市武陵区白马湖附近的**餐馆吃晚饭,熊某某饮用了二两白酒。饭后,郭某某驾驶湘******小车从常德市区返回桃源县城,期间,因郭琴身体不适,不能正常驾驶,车辆换由熊某某驾驶。当晚21时许,当熊某某驾车通过桃源收费站时,被高速交警当场查获。现场对其进行酒精吹气检测,结果为111mg/100ml。交警随即将其带往常德市第四人民医院抽取血样。经检验,熊某某的血液乙醇浓度为108.9mg/100ml。

本院认为,熊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符合情理的醉驾理由,到案后认罪悔罪态度较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熊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9月16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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