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汉寿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湘汉检刑诉刑不诉〔2020〕39号
被不起诉人熊某某,男性,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4231973********,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湖南省汉寿县**镇**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19年3月27日被汉寿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3月27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审。
本案由汉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熊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6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7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期间,2020年4月21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2020年5月21日,公安机关再次移送审查起诉。
汉寿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8年12月4日15时许,被不起诉人熊某某无证驾驶湘******二轮摩托车沿汉寿县***路由西往东行驶至汉寿县*****前路段时,与相对方向易某某驾驶的湘******小型普通客车相撞,造成熊某某受伤及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
2018年12月7日,经常德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鉴定,熊某某的血液中乙醇浓度为102.1毫克/100毫升,属醉酒驾驶。2018年12月20日,经汉寿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熊某某负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该案鉴定的血液的同一性及盛装被鉴定血液容器的合法性仍然存疑,且没有再次退回补充侦查的必要,汉寿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熊某某不起诉。
汉寿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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