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双检刑不诉〔2019〕91号
被不起诉人熊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90041986********,汉族,高中,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阳市大祥区,住湖南省邵阳市大祥区**乡**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3月15日被邵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本院于2019年11月19日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邵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熊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3月12日12时20分许,被不起诉人熊某某饮酒后驾驶湘******号小型轿车在双清区**公园门口地段撞到刘**停在路边的湘******号小型轿车。
经检测:熊某某血液酒精浓度为85.8毫克/100毫升。
本院认为熊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案发后和受害人达成了协议,取得了受害人的谅解,认罪态度较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二百九十条之规定,决定对熊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邵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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