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长县检公诉刑不诉〔2019〕155号
被不起诉人熊某甲,曾用名熊某乙,女,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1211974********,汉族,大学文化,长沙县**政府事业编工作人员,湖南省长沙县人,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长沙县**镇**村**号,现住长沙县**镇蒿塘社区老干所。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8月13日被湖南长沙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湖南省长沙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熊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7月17日18时许,被不起诉人熊某甲和其姐姐熊某艳在长沙县**街道一饭店吃饭,期间,熊某甲喝了两瓶啤酒,饭后,熊某甲驾驶湘******小型普通客车准备回长沙县北山镇自己家中,途中沿长沙县107国道由南往北行驶,20时50分许,其驾车行驶到长沙县**镇**道1603km处时,被执勤民警查获,民警对其进行吹气酒精测试,结果为87mg/100ml。后民警将被不起诉人熊某甲带到医院抽血送检,经鉴定,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8.8mg/100ml,已达醉酒标准。
2019年8月13日,被不起诉人熊某甲经公安民警电话传唤到案。
本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熊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熊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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