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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熊某某危险驾驶案)_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琅检一部刑不诉〔2020〕60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男,1993年****日出生,安徽省来安县人,居民身份证号码3411221993********,汉族,初中文化,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小区****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1日被滁州市公安局公共交通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滁州市公安局公共交通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熊某某于2020年4月8日3时10分许驾驶皖M*****小型汽车沿扬子路由东向西行驶至菱溪路与扬子路交叉口西500米处时因涉嫌酒后驾驶,被交警查获。经安徽金盾司法鉴定所鉴定犯罪嫌疑人熊某某体内血液乙醇含量结果为:121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到案情况说明、血样提取登记表、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行驶证、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查询结果单、身份证信息、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

2. 被不起诉人熊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3.鉴定意见。

4.检查笔录。

本院认为,熊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熊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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