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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熊某某危险驾驶案)_贵州省余庆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余庆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余检刑不诉〔2020〕21号

被不起诉人熊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271968********,汉族,小学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市凤冈县,住**镇**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余庆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6月22日被余庆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7月8日被凤冈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余庆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熊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和证据。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6月01日09时21分许,被不起诉人熊某某饮酒后持D型机动车驾驶证驾驶贵CW****号正三轮载货摩托车,从余庆县关兴镇狮山村往关兴街上方向行驶,当车行驶至松狮线(松烟一狮子场)15km+650m处时被余庆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查获。经提取熊某某血液鉴定,乙醇含量为91.43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被不起诉人熊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了危险驾驶的犯罪事实,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熊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但其血液酒精含量为91.43mg/100ml,且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对熊某某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熊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贵州省余庆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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