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通川检刑不诉〔2021〕10号
被不起诉人熊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021199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住达州市通川区**公园**单元**楼**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8日被达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达州市公安局通川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熊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2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24日15时许,被不起诉人熊某某在达州市达川区南外镇三里坪领域广场一饭店吃饭时饮酒,后熊某某驾驶川S*****普通二轮摩托车从达州市达川区南外领域广场出发往达州市通川区西圣街方向行驶,途经达川区南外三里坪、达川区南滨路二段、通川区通川大桥、通川区老车坝、通川区来凤路,即日00时22分许,行驶至达州市通川区来凤路路段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检测仪对熊某某进行酒精含量检测,检测结果为:122mg/100ml,随后提取了熊某某血液样品,经四川华大科技司法鉴定所鉴定,熊某某血液样品中乙醇含量为:124.1mg/100ml。
本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熊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熊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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