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渝永检刑不诉〔2020〕Z207号
被不起诉人熊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229196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重庆市永川区人,住重庆市永川区**镇**村**村民小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20日被重庆市永川区公安局监视居住,2020年7月6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永川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熊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8日晚,被不起诉人熊某某在位于重庆市永川区“海棠苑”小区的亲戚家吃饭饮酒后,于当日20时许独自驾驶牌号为渝C3****的普通二轮摩托车从“海棠苑”小区出发,沿卧龙路行至红河中路永川区人民医院侧门(新城院区)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民警随即将其带至中山路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抽取血样,经鉴定,熊某某被抽取血样中的乙醇含量为105.8mg/100ml。
被不起诉人熊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信息表、交强险保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等书证;
2.证人韩某某的证言;
3.被不起诉人熊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重庆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检验报告》;
5.血样提取登记表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熊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具有坦白情节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熊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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