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熊某某,曾用名熊某甲,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7811988********,汉族,四川省江油市人,初中文化,户籍地江油市**镇**村**组**号,现住江油市**镇**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15日被江油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江油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熊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 月27日22时45分许,被不起诉熊某某饮酒后驾驶川 BF****金城牌125 型普通二轮摩托车,由江油市太平镇公园一号往该市三合镇柏盖村5 组的租住房行驶时,行至涪江路东段江东旅馆附近时被执勤交警拦下检查。 经呼气酒精测试,熊某某血液中乙醇浓度为92.6 mg/100ml,后被带至江油市人民医院进行血样抽检。经鉴定,熊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4mg /100ml。
本院认为,熊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如实交代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熊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1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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