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洪经检一部刑不诉〔2020〕328号
被不起诉人熊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2031988********,汉族,大学文化程度,案发前系南昌**有限公司员工,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宜春市樟树市**镇**村**号,现住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街**小区**栋**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7日被南昌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同年8月1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昌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熊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30日,被不起诉人熊某某与朋友朱某某等人在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餐馆吃晚饭时饮酒。饭后,熊某某驾驶赣A*****的白色吉利小车行驶至玉屏东大街时,被正在查酒驾的交警当场查获,经鉴定,熊某某血液中乙醇成份含量为82.61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熊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熊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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