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熊某某危险驾驶案)_平昌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平昌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平检一部刑不诉〔2020〕12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男性,1973年2月20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22231973********,汉族,初中,从事建筑业,户籍所在地重庆忠县*****组**号住平昌县****建筑工地,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平昌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4月24日被平昌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平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熊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年4月9日晚,被不起诉熊某某同刘某某等人在江口镇信义大道吃火锅饮酒后,坐车回到金宝新区,驾驶渝C*****小型轿车,从金宝新区金润城工地出发前往金润城项目部,当被不起诉人熊某某驾车行驶到金宝新区金宝大道人社局外道路时,被执勤交警现场查获,经呼气检测,其体内酒精含量为88mg/100ml。随即抽取其血样,送巴中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其血液酒精含量为126.9mg/100ml。

被不起诉熊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熊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涉嫌构成危险驾驶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其认罪认罚,系短距离移车,情节较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熊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平昌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7日

                             (院印)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