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昌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平检一部刑不诉〔2020〕12号
被不起诉人熊某某,男性,1973年2月20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22231973********,汉族,初中,从事建筑业,户籍所在地重庆忠县**镇**村*组**号,现住平昌县**区**建筑工地,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平昌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4月24日被平昌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平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熊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年4月9日晚,被不起诉熊某某同刘某某等人在江口镇信义大道吃火锅饮酒后,坐车回到金宝新区,驾驶渝C*****小型轿车,从金宝新区金润城工地出发前往金润城项目部,当被不起诉人熊某某驾车行驶到金宝新区金宝大道人社局外道路时,被执勤交警现场查获,经呼气检测,其体内酒精含量为88mg/100ml。随即抽取其血样,送巴中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其血液酒精含量为126.9mg/100ml。
被不起诉熊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熊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涉嫌构成危险驾驶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其认罪认罚,系短距离移车,情节较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熊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平昌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7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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