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广区检刑不诉〔2020〕45号
被不起诉人熊某某,男,1970年8月19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2925**********,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程度,中共党员,广安供电公司员工,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路**号**栋**单元**楼**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7日被广安市公安局广安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安市公安局广安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熊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当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熊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9日晚,被不起诉人熊某某饮酒后,想将自己的川XL****小型轿车挪向车位停靠,遂驾驶川XL****小型轿车行驶十余米至河堰路路口被公安机关民警查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熊某某驾车时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57.2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熊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熊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2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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