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永冷检刑不诉〔2020〕27号
被不起诉人熊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11031987********,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现住冷水滩区**村委会,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9日被永州市公安局冷水滩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12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永州市公安局冷水滩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熊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日21时05分许,熊某某酒后驾驶湘******号小型汽车行驶至冷水滩区农工商路段时,被凤凰园交警大队执勤民警拦截查获,现场经呼吸式酒精测试仪测试结果其体内血液乙醇含量为86mg/100ml,后对其进行抽血送检,经永州大正司法鉴定所鉴定:其体内血液乙醇含量为88.23mg/100ml。熊某某到案后对醉酒驾车供认不讳。
本院认为,熊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具有坦白情节,熊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熊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3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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