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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熊某某危险驾驶案)_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西检一部刑不诉〔2020〕9号 

被不起诉人熊某某,曾用名熊某某,女性,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4251979********,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南昌市高新技术开发区**路**号**栋**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2月18日被南昌市公安局西湖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昌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熊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6日22点40分左右,被不起诉人熊某某饮酒后驾驶赣A****的小型汽车,载着胡某某、章某某,由解放东路出来,经过坛子口立交桥下直行至老福山立交桥下,进入八一大道,行驶至**市场前被民警查获。经对熊某某进行吹气检测,结果为89mg/100ml。后民警将熊某某带至南昌大学第四附属医院抽取血样。经鉴定,熊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成份,含量是101.87mg/100ml,超过80mg/l00ml的醉酒临界值,属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2020年2月18日,被不起诉人熊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如实供述其酒后驾驶机动车的事实。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熊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危险驾驶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被不起诉人熊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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