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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熊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饶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饶阳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饶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饶检一部刑不诉〔2020〕37号

被不起诉人熊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1241985********,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群众,户籍所在地四川省乐山市井研县**镇**村**号,住址同户籍所在地。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27日被饶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1月3日被饶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饶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熊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告知被不起诉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6日00时05分,被不起诉人熊某某饮酒后驾驶号牌为川LQ****号小型轿车沿饶阳县平安西路由西向东行驶,当其行驶至饶阳县平安西路京九铁路桥东200米时,被在此处进行酒驾查处任务的民警查获,经衡水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验,熊某某血液酒精含量为83.04mg/l00ml。

本院认为,熊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条规定的行为,但其酒精含量刚达到立案标准,且自愿认罪认罚,无犯罪前科,系初犯、偶犯,犯罪情节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熊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饶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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