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玉环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玉检二部刑不诉〔2020〕60号
被不起诉人熊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3211990********,汉族,初中文化,打工,家住江西省上饶县**乡**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2日被玉环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9日被玉环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玉环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熊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日2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熊某某饮酒后驾驶浙J3****号牌小型轿车,沿本市玉城街道玉兴路由西往东行驶,途经玉兴路肯德基前路段时停车在车内睡觉,后路人报警。接处警后,公安民警将被不起诉人熊某某送往医院抽取血液,并将其依法传唤到案。经检验,被不起诉人熊某某当日凌晨抽取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40mg/100ml。
本院认为,熊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鉴于其系初犯又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熊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玉环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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