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鄂孝南检一部刑不诉〔2020〕12号
被不起诉人熊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2011977********,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住孝感市孝南区**路**园**栋**单元**室,工作单位:孝感市**医院。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0日被孝感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孝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熊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2日20时许,被不起诉人熊某某饮酒后驾驶鄂K****1的灰色别克牌小型汽车沿孝感市交通大道由西向东行驶至中国石化加油站50米处时,被交警查获,随后将其带至湖北航天医院抽血备检。2020年4月13日,经武汉福田爱民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从送检的熊某某的血样中检验出乙醇成份,其含量为125.48mg/lOOmL,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交通违法行为。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熊某某积极配合公安机关调查工作且自愿认罪认罚,其所在社区出具证明,证实熊某某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表现突出;其所在单位出具证明,证实熊某某一贯表现良好,单位愿意对其帮教和管理。
本院认为,熊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初犯、偶犯,悔罪诚恳,自愿认罪认罚等情节,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熊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5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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