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石棉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石检一部刑不诉〔2021〕Z4号
被不起诉人熊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1251989********,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雅安市石棉县,住四川省石棉县**乡**村**组**号。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3日被石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石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熊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5日晚,熊某某在石棉县新棉镇川心店美味家常菜饭馆饮酒后,于21时许驾驶川TM****号小型普通客车从川心店美味家常菜饭馆出发往石棉县城方向行驶。当车行驶至石永线0公里500米处,被路面执勤民警现场查获。民警对熊某某进行呼吸式酒精测试,结果为154mg/100mL。
2020年4月11日经四川鼎诚司法鉴定中心检验,熊某某血液样本中酒精浓度为144.6mg/100mL。
本院认为,熊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归案后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熊某某不起诉。
本案无查封、扣押、冻结的涉案款物情况。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石棉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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