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南检诉刑不诉〔2019〕115号
被不起诉人熊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6211986********,汉族,初中文化,务工,出生地和户籍地四川省岳池县,住岳池县**镇**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3月19日被南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熊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4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19日3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熊某某酒后驾驶闽******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由南安市德星阀门厂往南安市溪美街道贵峰村方向行驶,至贵峰村菜市场时,被正在该处巡逻的南安市公安局溪美派出所民警查获。同日,经福建华闽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不起诉人熊某某血样的乙醇浓度为114.94mg/100ml(属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身份证复印件、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归案经过、抓获经过、查获经过、呼气式酒精吹气照片、呼气式酒精吹气测试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血液鉴定采样图片、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车辆被盗抢情况说明等书证;
2.被不起诉人熊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3.福建华闽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法医毒物鉴定意见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熊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熊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南安市人民检察院
2019年5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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