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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熊某某危险驾驶案)_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渝津检刑不诉〔2020〕Z237号 

被不起诉人熊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2251966********,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户籍地重庆市江津区**镇**村**号,住址重庆市江津区**社**村**栋**单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0日被重庆市江津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江津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熊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7月2日19时许,被不起诉人熊某某饮酒后驾驶渝D*****号普通二轮摩托车从重庆市江津区长风社区出发,沿长风路、莲花路往滨江路方向行驶,在滨江路短暂停留后,又沿临江路、西门路、南门路往长风社区家中方向行驶,当行至江州大道延伸段时被民警查获。经重庆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检测,熊某某血样中含有乙醇含量为103.0mg/100ml。被不起诉人熊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户籍信息、驾驶证和行驶证信息、酒精呼吸测试结果、发动机号和车架号拓印件、道路情况说明等书证;

2.被告人熊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3.乙醇检验报告;

4.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指认照片、行驶路线图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熊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熊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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