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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熊某某危险驾驶案)_青云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青云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青检刑不诉〔2020〕32号

被不起诉人熊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121197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南昌市**镇**街**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1日被公安机关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昌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青云谱大队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熊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9日20时17分许,犯罪嫌疑人熊某某驾驶赣******小车在城南大道由南往北行驶至墅溪路口时,因涉嫌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执勤民警拦下检查,呼气酒精检测结果为97mg/100ml,已涉嫌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之后民警将其带至南昌市第五医院抽血。经鉴定,熊某某血样乙醇含量为102.65mg/100ml。

本院认为,熊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之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熊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7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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