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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熊某某合同诈骗案)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鄂孝南检二部刑不诉〔2020〕11号

被不起诉人熊某某,男,195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2201195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住湖北省孝感市高新区丹阳办事处**大道*号*栋*单元*室。因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8年12月17日被孝感市公安局孝南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12月12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辩护人汤伯元,湖北熠耀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孝感市公安局孝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熊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2月3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22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3月6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3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23日、2020年5月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孝感市公安局孝南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08年12月18日至2009年1月1日,犯罪嫌疑人熊某某伙同他人利用其朋友李某某可以分配住房的名义,口头承诺将房子卖给何某某之女汪某某。犯罪嫌疑人熊某某在无合同履行能力和条件的情况下先后两次骗取汪某某购房款共十万元整。事后犯罪嫌疑人熊某某携款逃匿,并将购房款全部挥霍。2018年12月17日犯罪嫌疑人熊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并退还了购房款10万元。

经本院审查并两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孝感市公安局孝南分局认定的熊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的主观故意不足,仍然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熊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孝感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5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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