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平桂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平检刑不诉〔2020〕124号
被不起诉人熊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427196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平桂区,住平桂区**镇**坪**号。因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20年1月4日被贺州市公安局平桂分局取保候审,同年6月4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贺州市公安局平桂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熊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20年6月4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贺州市公安局平桂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被不起诉人熊某某于2014年7月11日以贺州市**林业有限公司(法人代表为熊某某)的名义与贺州市平桂区**镇**村村民租赁了4000亩的山林地。被害人邹某某便与熊某某商谈租赁其中800亩用于种植茶叶,合计共48万元。被害人邹某某于2014年10月18日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支付28万元到熊某某指定的工商银行账号内,余下20万元待完善好用地手续后再行支付。后邹某某催促熊某某完善相关的用地手续和协议,熊某某以各种理由推脱,2016年邹某某已无法联系熊某某。2016年邹某某从**村村民口中得知,熊某某在2014年08月20日已将**洞4000亩林地转租给谢某某的广西**林业开发有限公司并签订了《林地林木转包合同书》。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贺州市公安局平桂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熊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贺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贺州市平桂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贺州市平桂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1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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